王某某、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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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0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执60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网络存款、无房产、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及单位无银行存款、无网络存款、无房产、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5、目前被执行人安康市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11月17日被公安立案侦查,待案件侦查结束后本案继续执行。 5、本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斌 审判员 兰华群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奋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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