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玲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9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936号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玲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玲;程聪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936号申请执行人: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1210112774822622A,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11-1号;被执行人:张振玲,男性,1975年7月16日出生,210821197507165610,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程聪,女性,1981年10月29日出生,21088219811029034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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