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国仁、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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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恢168号案件名称
付国仁、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付国仁;屠金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恢168号申请人:付国仁,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屠金福,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付国仁申请执行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国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32000元,执行费188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屠金福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屠金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付国仁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屠金福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国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恢1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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