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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国仁、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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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恢168号
  • 案件名称

    付国仁、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付国仁;屠金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恢168号申请人:付国仁,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屠金福,男,汉族,1978年2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付国仁申请执行屠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国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32000元,执行费188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屠金福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屠金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付国仁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屠金福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国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恢1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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