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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彬、木各布合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3435民初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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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58号
  • 案件名称

    王朝彬、木各布合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洛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朝彬;木各布合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5民初658号原告:王朝彬,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木各布合,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王朝彬与被告木各布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木各布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朝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运费50000.00元,并给付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以四川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甘洛县阿尔乡所池村移民搬迁工程。被告为了实施该工程,聘用原告为其将红砖从汉源运到了阿尔乡所池村。2020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一、今欠到2017年王朝彬50000.00元。二、2020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三、如果年底前不付清按法定利息2.4%月息。到了给付期限,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你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木各布合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王朝彬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木各布合于2020年4月1日向我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到运费50000.00元整。被告木各布合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被告木各布合承建了甘洛县阿尔乡移民搬迁工程,后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为其从汉源运送红砖到所池村、拉莫村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口头约定运费拉完后一次性结算,运输费按照所运砖数计算,从汉源到甘洛县阿尔乡所池村为一块砖0.15元运费,从汉源县到且莫村为一块砖0.3元运费。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遂为被告运输红砖,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木各布合共欠原告50000.00元运费。被告木各布合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一、今欠到2017年王朝彬的运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二、2020年12月30日支前付清。三、如果年底前不付清按法定利息2.4%月息。欠款人:木各布合,51343519770902391X,担保人:阿木克哈。2020年4月1日。”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运费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双方通过口头约定达成运输协议,并按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履行,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木各布合向原告王朝彬出具的《欠条》经木各布合签名捺印加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的规定,本案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运送红砖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故原告请求被告木各布合支付欠付运输费500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依约为被告运输了红砖,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运费钱,属于违约。而本案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为资金占用利息,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木各布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对自身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木各布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朝彬运费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木各布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 翩 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举古阿果书 记 员 李 宇 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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