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王伦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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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56号案件名称
张涛、王伦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涛;王伦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王伦红,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王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伦红偿还原告张涛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10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年利率3.85%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王伦红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伦红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总对总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伦红名下雪佛兰汽车一辆(车牌号陕H50501)。因该车辆已被查封,王伦红现在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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