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兰、何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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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50号案件名称
何兰、何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兰;何平;何陵;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何兰,女,1966年11月1日生,住沅陵县。申请执行人:何平,女,1964年4月1日生,,住沅陵县。申请执行人:何陵,女,1957年7月8日生,住沅陵县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72236158C。法定代表人:佘上官,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兰、何平、何陵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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