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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兰、何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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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50号
  • 案件名称

    何兰、何平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兰;何平;何陵;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何兰,女,1966年11月1日生,住沅陵县。申请执行人:何平,女,1964年4月1日生,,住沅陵县。申请执行人:何陵,女,1957年7月8日生,住沅陵县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72236158C。法定代表人:佘上官,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兰、何平、何陵与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沅陵县中草药开发研究所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鄢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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