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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会新、郝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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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472号
  • 案件名称

    赵会新、郝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会新;郝玉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472号原告:赵会新,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郝玉霞,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原告赵会新与被告郝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会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会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牛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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