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秋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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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1824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秋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白秋林,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屈建国,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三栓,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8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90元及申请执行费7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不动产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孩子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秋林、张艳、屈建国、高三栓、吴志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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