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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文、李国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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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畅文、李国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畅文;李国民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畅文,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镇北田村第五组。被执行人:李国民,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平昌县五木乡雄峰村1社。本院立案执行的畅文与李国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国民需向申请人畅文返还装修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8元,公告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其名下银行账户2051元本院已扣划至执行账户,缴纳执行费1150元,剩余901元已发还申请人,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国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国民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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