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裴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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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裴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裴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南段东侧(邮政大厦二楼)。负责人:朱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鹏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裴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炜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给付案款66880.88元及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73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1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裴炜的银行存款25331元划拨至我院执行账户,现该案款2441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执行费914元已缴纳,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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