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秋宇、白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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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587号案件名称
彭秋宇、白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秋宇;白光全;张留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587号申请执行人彭秋宇,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白光全,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张留香,女,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7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无两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7月10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7月11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留香名下坐落于星沙镇××路以南东××以东××号房屋,本院予以查封,并将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予以处置。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张留香房屋处置权已移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330000元、利息1880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905.25元、受理费3348.5元、执行费5654.07元,共计566967.8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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