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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竟香、尹道德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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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712号
  • 案件名称

    姚竟香、尹道德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姚竟香;尹道德;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4712号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邸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榕,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尹道德,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被告:姚竟香,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道德、姚竟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翠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珊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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