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竟香、尹道德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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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4712号案件名称
姚竟香、尹道德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姚竟香;尹道德;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4712号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法定代表人:邸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榕,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尹道德,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被告:姚竟香,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道德、姚竟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原告陕西擎天资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翠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珊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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