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林、郭素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10民终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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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503号案件名称
乔文林、郭素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乔文林;郭素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10民终1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文林,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菊,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乔文林因与被上诉人郭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乔文林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向郭素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郭素菊从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给付郭素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利息;乔文林已偿还郭素菊的16,900元抵充借款利息;二、如乔文林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郭素菊可依据本民事调解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均放弃各自其他诉讼请求以了结此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310元,由乔文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0元,由乔文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恒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笑怡书 记 员 杨 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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