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虎、刘发海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双虎、刘发海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双虎;刘发海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双虎,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刘发海,男,生于1968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双虎与被执行人刘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7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6.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有限公司、王旭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30号 下一篇 姚竟香、尹道德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4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