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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虎、刘发海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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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双虎、刘发海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双虎;刘发海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双虎,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刘发海,男,生于1968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双虎与被执行人刘发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7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发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6.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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