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有限公司、王旭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73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有限公司、王旭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有限公司;王旭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30号原告:王旭亮,男,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亮诉被告陕西锦泰锐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亮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 二一年 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