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兴艳、邹洪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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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193号案件名称
范兴艳、邹洪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范兴艳;邹洪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范兴艳,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成都市青白江,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10280033。被执行人:邹洪贤,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隆昌市石燕桥镇。申请执行人范兴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8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洪贤支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邹洪贤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雪佛兰汽车一辆(车牌号:川KB×××5),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两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洪贤每月支付范兴艳3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申请人要求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对上述执行措施予以解除。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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