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唐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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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923号案件名称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唐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唐丽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923号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住所地:平昌县新华街东段江阳路。法定代表人:王策,经理。被告:唐丽佳,女,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平昌县。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与被告唐丽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志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泉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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