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赵世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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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赵世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赵世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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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6栋102。负责人:李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世堤,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6月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特4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世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7月29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赵世堤名下有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上述房屋采取了预查封措施,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书,因该房屋暂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暂不进行处置。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世堤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赵世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于2021年7月2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赵世堤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赵世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同时将被执行人赵世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7195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7195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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