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兴国、吴永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44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兴国、吴永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白兴国;吴永贤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兴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永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兴国与被执行人吴永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请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永贤送达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文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屈季、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24号 下一篇 邓洋与吴明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0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