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洋与吴明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0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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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10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洋与吴明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洋;吴明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洋,男,汉族,1992年04月06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吴明坤,男,汉族,1979年02月24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邓洋与吴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渝 0104 民初 29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吴明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邓洋3065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明坤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 26号2-6-2有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将其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有其他查封且与其他人共同共有。此外,被执行人吴明坤名下有牌照为渝AY0286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其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暂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施扣押,且达到报废标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向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其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 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印志林审 判 员 徐 轩审 判 员 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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