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屈季、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524号
  • 案件名称

    屈季、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屈季;谢学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屈季,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谢学林,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屈季与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学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屈季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学林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谢学林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学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屈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屈季与谢学林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学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屈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