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季、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524号案件名称
屈季、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屈季;谢学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屈季,男,1957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谢学林,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屈季与谢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学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屈季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学林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学林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谢学林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学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屈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4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屈季与谢学林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谢学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屈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林、冯顺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81号 下一篇 白兴国、吴永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4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