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太有、杨春娥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6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624号案件名称
丛太有、杨春娥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丛太有;杨春娥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624号申请保全人:丛太有。被保全人:杨春娥。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66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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