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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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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55号
  • 案件名称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13楼,法定代表人卢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德华,男性,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冕宁县,张莉,女性,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许家河村4组101号。本院在执行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63431.58元,现执行到位23649.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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