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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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555号案件名称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德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西昌市北碧府路66号康宏国际13楼,法定代表人卢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德华,男性,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冕宁县,张莉,女性,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冕宁县回坪乡许家河村4组101号。本院在执行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德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63431.58元,现执行到位23649.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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