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洁、潘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725财保1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财保190号案件名称
潘洁、潘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潘洁;潘某;刘超;张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25财保190号申请人:潘洁,女,汉族,2001年10月1日生,住昌乐县。申请人:潘某,男,2007年9月21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0年3月28日生,住址同上,系潘某母亲。被申请人:刘超,女,199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奎文区。被申请人:张健,男,199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V0××××号轿车一辆,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V0××××号轿车一辆。(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平市秋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平市金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保758号 下一篇 丛太有、杨春娥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