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玲、牛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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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028号案件名称
刘慧玲、牛飞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慧玲;牛飞;薛鹏程;刘梅梅;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028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西环路体育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职工孙海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牛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X,公民身份号码:64032XXXX012201018牛飞,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定边县惠民苑,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012201018。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XXX,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X刘慧玲,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定边县惠民苑,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912096922。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02022715薛鹏程,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定边县石洞沟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102022715。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XXXXXXXX刘梅梅,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定边县石洞沟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410256927。本院在审理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诉牛某飞、刘某某慧玲、薛某某鹏程、刘某某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定边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翠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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