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朝、潘怀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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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62号案件名称
王建朝、潘怀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建朝;潘怀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62号原告:王建朝,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怀萌,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勤,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被告父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3368号1楼、2楼西侧。负责人:赵春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朝诉被告潘怀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朝撤回对被告潘怀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72元,由原告王建朝负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小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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