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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昌、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6民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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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民初1464号
  • 案件名称

    杨凯昌、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凯昌;李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6民初1464号原告:杨凯昌,男,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被告:李青,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原告杨凯昌诉被告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凯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4.0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凯昌负担。审判员  杨光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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