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昌、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6民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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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民初1464号案件名称
杨凯昌、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凯昌;李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6民初1464号原告:杨凯昌,男,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被告:李青,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原告杨凯昌诉被告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凯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4.0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凯昌负担。审判员 杨光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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