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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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48号案件名称
张子福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子福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男,1964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王万浩,男,1958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崔建华,男,1968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增雄劳动争议一案,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增雄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劳务报酬5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增雄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增雄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子福、王万浩、崔建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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