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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魏永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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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2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魏永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魏永霞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法定代表人:马健,系成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城关镇陇南大道盘旋路,系成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魏永霞,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魏永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永霞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永霞于2021年9月7日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缴纳案款3000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魏永霞名下银行存款4000.76元,已于2021年9月13日发放申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与魏永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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