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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黄珍萍等集资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7刑终1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刑终147号
  • 案件名称

    徐静、黄珍萍等集资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静;黄珍萍;陈勇;李兰凤;张晓红;韩文明;阮柏均;王永英;谢成荣;卫绍伟;荣瑛;林玉丹;吕妮;言东春;张鑫;郭运美
  • 案件缘由

    集资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14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静(曾用名徐大秀)女,1952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青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珍萍,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晋军,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屈新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户,户籍地郴州市桂阳县,现住郴州市桂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朱飞飞,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兰凤,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兴源,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红,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俊斌,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文明,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装修工人,户籍地高邮市,现住高邮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征援,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柏均,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同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严子奇,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英,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张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成荣,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固始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扬智,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绍伟,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峡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艳芬,广东四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瑛,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易子文,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玉丹,女,198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大田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妮,女,1984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晓馨,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伍桥可,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言东春,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常州市新北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嘉晖,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鑫(曾用名张晓兰),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睿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运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冼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徐静、黄珍萍、陈勇、李兰凤、张晓红、韩文明、阮柏均、王永英、谢成荣、卫绍伟、荣瑛、林玉丹、吕妮、言东春、张鑫、郭运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徐静、黄珍萍、陈勇、李兰凤、张晓红、韩文明、阮柏均、王永英、谢成荣、卫绍伟、荣瑛、林玉丹、吕妮、言东春、张鑫、郭运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芳、检察官助理谭绍沛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刑终14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静(曾用名徐大秀)女,1952年5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青莹,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珍萍,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晋军,广州金鹏(白云)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屈新峰,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户,户籍地郴州市桂阳县,现住郴州市桂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朱飞飞,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兰凤,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兴源,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红,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俊斌,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文明,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装修工人,户籍地高邮市,现住高邮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征援,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柏均,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同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严子奇,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英,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张余惠玲,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成荣,女,1964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固始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扬智,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绍伟,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峡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艳芬,广东四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瑛,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易子文,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玉丹,女,198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大田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林萍笑,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妮,女,1984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晓馨,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伍桥可,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言东春,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武进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常州市新北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嘉晖,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鑫(曾用名张晓兰),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泸州市纳溪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睿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运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冼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江门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徐静、黄珍萍、陈勇、李兰凤、张晓红、韩文明、阮柏均、王永英、谢成荣、卫绍伟、荣瑛、林玉丹、吕妮、言东春、张鑫、郭运美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19)粤070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徐静、黄珍萍、陈勇、李兰凤、张晓红、韩文明、阮柏均、王永英、谢成荣、卫绍伟、荣瑛、林玉丹、吕妮、言东春、张鑫、郭运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芳、检察官助理谭绍沛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锋审判员 陈有就审判员 陈史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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