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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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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146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1460号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男,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孙某2,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5元。由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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