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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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1460号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2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1460号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育才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1,男,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孙某2,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5元。由吉林大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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