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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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2民初2898号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郭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2民初289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XXXX 被告:郭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现住民乐县,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X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章雪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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