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毕崇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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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729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毕崇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毕崇云;宋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729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111圩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兴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致,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崇云,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宋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毕崇云、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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