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民、于中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7民初19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7民初1939号案件名称
尹建民、于中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建民;于中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7民初1939号原告:尹建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皮县,现住南皮县。被告:于中海,男,199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尹建民与于中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抒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