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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与四川品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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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462号
  • 案件名称

    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与四川品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四川品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462号  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城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103X23M。经营者:鄢细川,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品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MA67YXKR8K。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行董事。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品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69元,由原告铜梁区汇诚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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