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兵、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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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48号案件名称
王新兵、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新兵;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548号王新兵、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申请执行人王新兵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田县市政建设管理站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兵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款775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采取总对总和点对点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件标的款775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69.50元,执行费1076元,案件执行费1076元已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22执5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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