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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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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214号
  • 案件名称

    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朱霍三里371号。法定代表人:朱英雷,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辉山西路17-3号(1-11/12-2)。法定代表人:王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涛(系公司员工),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系公司员工),女,1998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县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陈睿、张小姣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冠县物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4日签订的快递客服外包合同收费标准按绩效收费3.5分每笔订单,认定上诉人2020年11月12日应支付被上诉人服务费13,878.42元与事实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4日签订的快递客服外包和鸥汀期限为一年,即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4日,合同哥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并未再次签订外包合同,在2020年8月4日后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收费标准按绩效收费2.8分每笔订单。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供上诉人认可的订单数量,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因被上诉人的服务不到位造成上诉人被罚款,该罚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就服务费被上诉人并未同上诉人结算。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单方认可的订单数量计算服务费与事实相违背。综上,上诉人并不拖欠被上诉人服务费,被上诉人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亿海科技公司辩称,针对上诉请求,案涉合同已明确载明每笔合同3.5分,而且结算的时候也是按照2.8分结算,我们的业务涉及进港和出港,进港未承担全部业务工作,只承担了部分业务服务,定额是每月4500元,出港根据韵达总部发布在韵达内网票数统计,每票乘以0.028元,未结算当月出港票数为190551,当月因未结算而终止合作服务27天,另加11月未结算尾款4366元。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了减少站点的罚款,但是具体有没有罚款,有哪些与我们有关需要核对。亿海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快递客服服务费13,878.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20年12月27日-2021年2月4日5412.4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12月27日,原告为被告的快递业务提供客服服务。原、被告于2019年8月4日签订了快递客服外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线服务项目外包给原告,收费标准按绩效收费3.5分每笔订单;同时约定,每月15日前结算,逾期2天以上服务停止并每日加收结算金额1%作为违约金。2020年11月及12月,被告未结算的客服服务费尾款共计13878.42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举证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和自愿申请、接受调解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线上客服服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故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13878.42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计算标准过高,故结合原告主张,以13878.4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亿海云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3878.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878.4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被告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其中,上诉人提供以下证据:工单超时溢出,证明我方因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了953.27元的罚款(2020年10月),虚假处理产生的罚款200元。客服中心对我方的罚款是1039.2元(2020年10月),是由于被上诉人的服务没有跟上所以造成的罚款。2020年11月份我公司总共罚款17366.71元,其中客服中心罚款是15522.17元。因为客服造成的原因,超时溢出2070.99元,2020年10月网点延误4800元。2020年10月罚款19496.62元,11月罚款15522.7元。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我们的合作是12月终止的,上诉人未提供账单进行核对。是快递员没送还是我们客服没有提供服务没有查清。两个多月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账目,一直到12月,是因为不对账不结账,我司被迫终止合作。一、既然有项目未核对,那么为什么不联系我们核对账目。有项目未核对不是不结账的理由,如果结账后产生这些项目罚款纠纷,完全可以尊重合同进行协商或者起诉我们。为什么以不接电话不回微信的形式拖延结算。二、上诉人强调因客服原因,上诉人是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些罚款真正产生的原因,上诉人未提供书面凭证。罚款没有明细,只提供一个金额,以及相关的原因均未提供。经审查,因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无原始载体予以核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无法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虽否认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数量并提出所涉罚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冠县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上诉人冠县康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梁婉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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