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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铸钧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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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49号
  • 案件名称

    唐铸钧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铸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9号被罚款人:唐铸钧,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郭小刚与唐铸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唐铸钧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铸钧罚款500元,限于2021年9月1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9号被罚款人:唐铸钧,男,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郭小刚与唐铸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唐铸钧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唐铸钧罚款500元,限于2021年9月1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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