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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梅、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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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07号
  • 案件名称

    袁永梅、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袁永梅;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07号原告:袁永梅,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民,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贝加尔街南、建设路西01014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国土局大楼。法定代表人:侯军,职务主任。原告袁永梅与被告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袁永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梅撤回对被告二连浩特市普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袁永梅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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