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梅、张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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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622号案件名称
李晓梅、张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晓梅;张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1995年4月10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张兴,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藏族,纳浪镇人民政府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梅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向张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因李晓梅与张兴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李晓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302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鸿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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