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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彭子轩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6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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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64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彭子轩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彭子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64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30093073164。法定代表人:左鹏,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该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彭子轩,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彭子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渝0113行审135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决准予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农业(土地)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彭子轩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彭子轩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案所涉被执行人彭子轩新建房屋系旧房拆除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扩建住房,该新建房屋未修建完工,目前已停工,被执行人彭子轩在该社无其他房屋,被执行人彭子轩及家人在此居住生活。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不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家人提供居住房屋。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住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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