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良风车队、何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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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748号案件名称
泸县良风车队、何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泸县良风车队;何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良风车队,住所泸县玄滩镇,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21791420。被申请人:何朝,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3605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何朝银行存款57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连林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良风车队,住所泸县玄滩镇,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821791420。被申请人:何朝,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3605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何朝银行存款57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连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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