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磊、丁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1民初2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民初2313号案件名称
管磊、丁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管磊;丁玉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1民初2313号原告:管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雯,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玉明,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管磊与被告丁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管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月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崇会娴书 记 员 戴森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