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润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3民辖终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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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民辖终238号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润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润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3805W。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润杰,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润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8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定《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后,2019年12月22日经双方最终结算又签订《封账协议》,甲方中铁五局对应支付乙方王润杰的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因涉案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告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8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并驳回原告诉求,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我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因施工合同需要租赁乙方(被上诉人)的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主合同,其后面所签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等都是对该主合同的补充;又《封账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往来函件等约定,达成协议。综上,本案纠纷系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二、我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等协议中的双方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关系,被上诉人王润杰也并非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的法人。即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三、我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封账协议》中明确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往来函件等约定,结合履行情况,双方进行最终结算,达成协议。即《封账协议》作为原合同结算条款的补充,仅作租赁费结算用。同时,《封账协议》也未更改原合同的管辖合意。四、我单位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第八条之8.3款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可得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管辖合意,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合法有效,依据仲裁协议内容,若发生争议应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条款内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综上,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王润杰与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后双方结合履行情况进行最终结算达成《封账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协议》该协议第八条之8.3款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系双方确立的仲裁条款。双方订立的《封账协议》亦未对该仲裁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故因履行《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及《封账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依照双方确立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对王润杰所提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应不予受理。上诉人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8民初1353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王润杰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园审 判 员 裴文娟审 判 员 翟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金锴书 记 员 贾梦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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