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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天泉饲料经销处、沈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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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149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天泉饲料经销处、沈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天泉饲料经销处;沈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4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天泉饲料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被执行人:沈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市于洪区天泉饲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沈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于收案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20)辽0114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欠款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告知本人后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14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董文强执行员  崔 凯执行员  刘珏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姬明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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