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泽、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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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5389号案件名称
吴昊泽、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昊泽;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389号原告:吴昊泽,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龙昌村,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1082786544R。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公司副董事长。原告吴昊泽与被告大方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双方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吴昊泽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昊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撤诉予以免交,原告吴昊泽预交的447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罗 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海燕书 记 员 杨 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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