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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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80号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徽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徽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协商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欣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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