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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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4031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4031号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208362.60元、案件受理费3190.00元、保全费2212.00元。在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认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大方县正泰物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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