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高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213号案件名称
胡高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胡高荣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213号被执行人:胡高荣,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胡高荣罚金一案,本院(2020)苏080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如下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00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自缴33000,依法扣划79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立涛、曹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822执恢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