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涛、曹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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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772号案件名称
刘立涛、曹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立涛;曹虎卫;龙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原告:龙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3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立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1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曹虎卫,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7日,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龙刚与被告刘立涛、曹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虎卫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曹虎卫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曹虎卫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龙刚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曹虎卫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折小兵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靖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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