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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涛、曹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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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 案件名称

    刘立涛、曹虎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立涛;曹虎卫;龙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5772号 原告:龙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3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立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1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曹虎卫,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7日,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龙刚与被告刘立涛、曹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虎卫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曹虎卫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曹虎卫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龙刚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曹虎卫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折小兵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靖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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